(2015)马刑执字第00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胡李前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胡李前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马刑执字第00637号罪犯胡李前,男,1991年12月10日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现在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服刑。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0日作出(2012)贵刑初字第016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胡李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胡李前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12年12月10日以(2012)池刑终字第0008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对该犯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4月15日至2016年6月14日止。执行机关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7月21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徽省马鞍山监狱提出:罪犯胡李前服刑以来能进一步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课学习,积极完成劳动任务,提请我院对其予以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胡李前服刑以来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主动接受法律和劳动教育,加强反省和思想改造,有悔改表现。自2013年3月以来,先后获监狱表扬一次,记功一次。分别为:2014年12月表扬,2014年12月记功。上述事实,有提请假释建议书、监督检查意见书、罪犯计分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以及相关旁证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胡李前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合法定的假释条件。案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胡李前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宁审 判 员 刘畅代理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