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启开民初字第016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启东市银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袁世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启东市银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袁世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启开民初字第01654号原告启东市银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世纪家园北区物业公司2楼。法定代表人沈彬,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袁世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启东市银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袁世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出于自愿,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启东市银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启东市银洲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凯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陈琳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