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建朱民初字第02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桂云、张玉学诉被告王忠恢复原状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云,张玉学,王忠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朱民初字第02935号原告李桂云原告张玉学被告王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云、张玉学诉被告王忠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桂云、张玉学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云、张玉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桂云、张玉学负担。审判员 张惠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