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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朱民初字第029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原告李桂云、张玉学诉被告王忠恢复原状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云,张玉学,王忠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朱民初字第02935号原告李桂云原告张玉学被告王忠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桂云、张玉学诉被告王忠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桂云、张玉学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桂云、张玉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桂云、张玉学负担。审判员  张惠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赵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