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申字第05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赵立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申字第0522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赵立新,男,1970年3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朱木军,北京银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祝云,男,1977年1月6日出生。再审申请人赵立新因与被申请人祝云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一中民终字第029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立新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认定合同无效缺乏法律依据,法官存在严重枉法裁判行为,请求撤销原判决,依法再审等。本院认为:根据一、二审查明的事实,赵立新与祝云签订的转租合同未经产权单位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镇七贤村同意,且转租合同改变了土地经营使用性质,故一、二审法院认定赵立新与祝云的租赁协议无效并无不妥。合同无效后,祝云因合同无效而产生的损失,有权要求赵立新予以赔偿。因此,赵立新主张本案不应处理祝云的赔偿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赵立新所写欠条,双方对租赁场地建筑的相关赔偿事项达成一致,祝云请求赵立新依据所写欠条赔偿其损失,符合法律规定,一、二审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赵立新主张该欠条为受逼迫且在喝酒后所写,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认可。赵立新申请再审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赵立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条件及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立新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京审 判 员 谭 平代理审判员 王 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潘艺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