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盂民初字第003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徐丽兵、徐丽珍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井陉矿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丽兵,徐丽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井陉矿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盂民初字第00350号原告徐丽兵,男,1979年12月16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原告徐丽珍,男,1960年3月10日生,汉族,山西省盂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井陉矿区支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景华,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崔军,公司副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丽兵、徐丽珍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井陉矿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徐丽兵、徐丽珍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徐丽兵、徐丽珍负担。审判员 荣 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海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