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6民初624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钱江松与浙江瑞朗控股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江松,浙江瑞朗控股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6民初6245号原告:钱江松。被告:浙江瑞朗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新街道古墩路413号201室。法定代表人:张弦。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江松诉被告浙江瑞朗控股有限公司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钱江松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亦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钱江松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易 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申屠书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