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二初字第00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9-21
案件名称
蚌埠市祥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安徽省华煜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市祥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安徽省华煜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二初字第00565号原告:蚌埠市祥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蚌埠市天河科技园(国电大道西侧Y3路)。法定代表人:赵恒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靖,安徽卞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省华煜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禹王路西段啤酒厂院内。法定代表人:周志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蚌埠市祥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华煜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书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安徽省华煜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0387.6元,原告以其所有的土地[怀国有(2015)第501号(地号:3403211100220637)]及现金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安徽省华煜投资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20387.6元。二、查封原告蚌埠市祥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怀国有(2015)第501号(地号:3403211100220637)],查封期间上述土地由原告蚌埠市祥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看管使用,但不得变卖、转让或设定抵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张梦提示:1、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二年。2、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须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方可办理延期查封、扣押、冻结的手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