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140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被告洪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洪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1409号原告罗某某,女,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潘五洲,南安市柳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洪某某,男,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潘五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洪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90年年初经人介绍相识,后在没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开始同居生活,没有举行结婚仪式。1991年8月5日生育婚生子洪炳辉,1993年3月25日生育婚生次子洪炳清,现两婚生子均已成年。1995年6月5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原、被告经人介绍,双方在没有充分了解的情况下就同居生活,婚后又因双方性格不和,没有共同语言,且被告动不动就殴打原告,甚至持刀要砍死原告,原告不得已于2003年正月离开被告至今,双方因夫妻感情不和已分居近12年的时间,现双方没有任何夫妻感情可言。原告曾于2014年4月9日起诉与被告离婚,但被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至今双方的夫妻关系仍没有改善。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洪某某未作书面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1990年间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双方于1991年8月5日生育长子洪炳辉,于1993年3月25日生育次子洪炳清。1995年6月5日,双方到南安市官桥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原、被告在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上曾发生争执,导致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不睦,2003年起原、被告即分居生活至今。2014年4月9日,原告以其与被告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同年5月4日,本院作出(2014)南民初字第20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判决后,原、被告的夫妻关系仍未得到改善,双方依然过着分居的生活,也互无联系。2015年2月9日,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的《居民身份证》1张、《结婚证》2本、《户籍登记证明》1张、(2014)南民初字第2070号《民事判决书》1份和原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为证。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被告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提出相反证据或反驳证据予以反驳,因此可以确认原告所主张的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依照婚姻登记条例的相关规定到南安市官桥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确立了合法的夫妻关系。原、被告自2003年起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并分居生活,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逐渐疏远。尔后,原告于2014年9月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而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本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原、被告夫妻关系并没有改善,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据此,足以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经本院调解劝和无效,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依法应予支持。鉴于原、被告的两婚生子均已年满18周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的规定,本案不存在子女抚养问题。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洪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公告费人民币50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明红审 判 员 张良程人民陪审员 陈章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聪灵附本案引用法律法规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1条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