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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五大连池市朝阳乡人民政府与尹万彬、张志荣、薛龙、五大连池市朝阳乡红旗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五大连池市朝阳乡人民政府,尹万彬,张志荣,薛龙,五大连池市朝阳乡红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黑高民申二字第2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五大连池市朝阳乡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志国,该乡乡厂。委托代理人:耿爽,黑龙江普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俊峰,黑龙江普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尹万彬。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志荣。委托代理人:高学银,五大连池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薛龙。一审第三人:五大连池市朝阳乡红旗村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王青山,该村民委员会主任。再审申请人五大连池市朝阳乡人民政府因与被申请人尹万彬、张志荣、薛龙、一审第三人五大连池市朝阳乡红旗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黑中民终字第2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五大连池市朝阳乡人民政府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徐凤良审 判 员  孙仕富代理审判员  赵敬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铁第2页共2页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