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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3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北京海成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韩延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海成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韩廷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3783号原告北京海成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庆县延庆镇南菜园二区61号平房,注册号:110229012780027。法定代表人赵成,该公司经理。被告韩廷生,住北京市延庆县舜泽园别墅区16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海成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韩廷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海成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海成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海成恒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斯 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郑方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