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桂市立民终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陈秩刚与黄昔龙、王秀云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秩刚,黄昔龙,王秀云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桂市立民终字第20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陈秩刚。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昔龙。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王秀云(曾用名肖秀云)。上诉人陈秩刚因与黄昔龙、王秀云借款纠纷一案,不服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龙民初字第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一审裁定认为,原告的起诉虽有被告的姓名,但未能提供二被告的详细信息,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陈秩刚的起诉。上诉人不服一审裁定,上诉称:原告以民间借贷纠纷向龙胜县人民法院起诉黄昔龙、王秀云夫妇。龙胜县人民法院所认为的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具体住所和二被告的基本情况虽是事实,但任凭被告黄昔龙狡诈多端,原告认为还是有线索可查,更认为查找黄昔龙对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不是难事。因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执行或曾执行过临桂县人民法院对黄昔龙2007年诉原桂林市博华公司老总江烈华、江锋父子赔偿建筑桂阳高速公路工程退场费的判决。该案最初由临桂县人民法院执行庭执行。但阻力很大,毫无收益。2013年4月24日黄昔龙正式向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要求中院执行。该申请报告正是本人亲手所写。自此,该案由中院执行,黄昔龙坐镇浙江省临海市督办。2014年8月下旬,该案尚未结案,但已得到部分钱,黄昔龙随即换了手机号,一直杳无音信。据被告王秀云说黄昔龙是9月初去临海,这样黄昔龙要和中院联系势必启用新号码,结案与否,中院应该有所掌握,查找黄昔龙也应该不是难事。请求桂林市中院查找被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还清借款及利息。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向法院起诉被上诉人,虽有被上诉人的姓名,但未能提供二被上诉人的详细信息,属于被告不明确。其诉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裁定驳回原告陈秩刚的起诉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永群审判员  杨 红审判员  韦明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黄 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