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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郎民一初字第00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吴鹤与赵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鹤,赵双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郎民一初字第00994号原告:吴鹤,男,汉族,1983年6月26日生,住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被告:赵双平,男,汉族,1975年9月5日生,住安徽省郎溪县。原告吴鹤诉被告赵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红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双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吴鹤诉称:2013年11月21日,被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30000元,被告出具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于2015年3月23日归还了原告借款10000元,余款20000元,至今未能归还。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偿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其利息(从2015年6月24日起计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还清为止);2、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赵双平未作答辩。吴鹤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1、吴鹤身份证。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借条原件一张,证明被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原告借款30000元的事实。赵双平未到庭质证,也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对吴鹤提交的证据审查认证如下:证据1、2形式要件及来源均合法,内容真实,并与本案的审理有直接的关联,系有效证据,具有证明力,且能够支持证明对象成立,故本院对上述证据及证明对象均予以采信。本院根据庭审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确认如下事实:2013年11月21日,赵双平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吴鹤借款30000元,赵双平出具借条。2015年3月23日,赵双平归还吴鹤借款10000元。剩余20000元借款,经吴鹤多次催要,赵双平至今未能归还。2015年1月22日,吴鹤具状本院,请求判令赵双平偿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6月24日起计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还清为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赵双平向吴鹤借款30000元,有赵双平出具的借条为证,事实清楚,借贷法律关系明确,赵双平应积极履行还款义务。赵双平未能足额偿还吴鹤30000元借款,仅偿还吴鹤10000元借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吴鹤主张赵双平偿还借款20000元及其利息的诉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双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吴鹤借款20000元及其利息(从2015年6月24日起计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法院确定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被告赵双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红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杨先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逾期偿付催告后的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