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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红民初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9

案件名称

马继海诉苏发荣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继海,苏发荣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吴红民初字第897号原告:马继海,男,1969年7月25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被告:苏发荣,男,1977年3月21日出生,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原告马继海诉被告苏发荣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继海、被告苏发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继海诉称:原告与被告苏发荣系同村村民。原告饲养绵羊5只,被告饲养的狗于2015年5月4日晚间进入原告饲养的羊圈,将原告饲养的5只绵羊全部咬死,原告抓住被告的狗报案,柳泉乡派出所民警赶赴现场拍照调解,但被告狡辩自己将狗送给他人等理由推卸责任,拒绝向原告赔偿损失,原告遂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羊5只价值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苏发荣辩称:1.被告曾经饲养的狗已于2014年冬季送给同村邻居袁占虎,2015年5月,被告早已不是狗的主人,被告不是适格的被告;2.被告的羊不知是什么动物咬伤咬死,即使被狗所咬,本村养狗的人很多,还有流浪狗,怎么能证明是哪一个狗所咬,况且答辩人曾经饲养的狗是一个小狗,没有能力在一个晚上能咬伤咬死5只羊;3.原告被咬伤咬死的羊,其中咬伤的羊被原告自己吃了3只,真正死的羊只有2只,原告要求赔偿5只羊也不合理。原、被告均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依职权向吴忠市红寺堡区柳泉乡派出所调取接报警处置情况登记表一份,证明原告饲养的羊被咬的事实及经过,但未能证实是谁的狗咬的。原告对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质证后认为:属实。被告对本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质证后认为:不属实,狗去年被告已经送人,如何证明咬死羊的狗就是被告曾经养的那只狗。本院对依职权调取的证据分析认定如下:该证据能够证明2015年5月4日晚上原告家的5只羊被咬,据原告和XX明说咬羊的狗是被告家和海涛家的两只黑色狗所为,且狗脚上留有大量血迹的事实,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5日早晨,原告马继海发现其所饲养的两只羊被咬死、三只羊被咬伤,原告后将咬死伤的三只羊宰杀,被告苏发荣家门口有一只嘴上带血的狗,原告遂找被告索赔,被告认为狗已送人,不承认是自己家的狗所为。本院认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是指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故本案的案由应定为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原告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咬羊的狗是哪只狗、狗主人是谁的事实,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5只羊价值5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马继海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继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如被告拒绝履行,原告可在判决自动履行期届满后二年内申请执行,逾期则丧失申请执行权利。审判员 王 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晟龙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