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民六终字第008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张建国与石家庄塑胶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建国,石家庄塑胶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六终字第008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建国。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塑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汇通路81号。法定代表人张彦军,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张建国因与被上诉人石家庄塑胶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5年裕民一初字第004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审认为,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社保经办机构就欠费发生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的性质,不是单一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本院对此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张建国的起诉。张建国上诉称,1988年5月被开除后不间断地在找,2006年找过市、省及国家信访局,2005年找过劳动仲裁。单位开除之前没有登报,没经过劳动仲裁,没经法院,没通知本人,就这两点提出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建国虽上诉称1988年5月被开除后2005年找过劳动仲裁,2006年找过市、省及国家信访局,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关于补缴社会保险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张建国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故原审裁定驳回张建国的起诉并无不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 林审判员 岳桂恒审判员 薛金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唐 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