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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181民初1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原告贾某甲、原告贾某乙与被告杨某某、被告马某甲、被告马某乙、被告马某丙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甲,贾某乙,杨某某,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181民初159-3号原告贾某甲,男,住古交市。法定代理人贾某丙,女,住古交市。原告贾某乙,男,住古交市。法定代理人贾某丙,女,住古交市。被告杨某某,女,住古交市。被告马某甲,女,住古交市。被告马某乙,女,住古交市。被告马某丙,男,住古交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甲、原告贾某乙与被告杨某某、被告马某甲、被告马某乙、被告马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因本案的继承标的现无法确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张玉亮审 判 员  陈 浩人民陪审员  王建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胡慧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