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法民初字第03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陈龙、陈林与宾程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龙,陈林,宾程韦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3583号原告陈龙,男,1972年8月20日生,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告陈林,男,1974年9月6日生,住重庆市永川区。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彭新,重庆志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宾程韦,男,1976年2月18日生,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龙、陈林与被告宾程韦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龙、陈林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龙、陈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20元��减半收取1710元,由原告陈龙、陈林负担。审 判 长 杨 帅审 判 员 田宏波人民陪审员 刘祥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龙 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