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执字第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韩庆龙与范宗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庆龙,范宗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冀民执字第392号申请执行人韩庆龙。被执行人范宗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二0一五年六月十一日制作的(2015)衡民一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范宗平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范宗平银行存款57340元依法扣划至冀州市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