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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贺八法执字第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高境声与黄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境声,黄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贺八法执字第397号申请执行人:高境声。被执行人:黄建。关于申请执行人高境声与被执行人黄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黄建未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贺八民一初字第24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经“四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贺八民一初字第24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素明审判员  张先强审判员  刘新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何 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