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韶始法民一初字第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谭政、陈国文等与莫立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始法民一初字第261号原告谭政,男,汉族,住湖南省攸县。原告陈国文,男,汉族,住湖南省攸县渌田镇江。被告莫立生,男,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政、陈国文诉被告莫立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莫立生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本院于2015年7月29日通知原告谭政、陈国文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向最高人民法院报社缴纳公告费用300元,逾期不交视为撤诉处理,但原告于2015年8月1日收到本院通知书至今未缴纳该公告费用,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元,由原告谭政、陈国文负担。审判员 张星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