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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1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罗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1455号原告罗某。被告夏某。原告罗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某诉称,原、被告于1988年自由恋爱,于同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因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不牢,随着时间推移,双方矛盾开始日益显现。双方曾于2007年协议离婚,于2008年复婚。但被告长期打牌赌博,多年来不顾原告及其家人生活,对家庭房贷也不予偿还。综上,原告认为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与被告夏某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本院认为,本院在受理案件后,根据原告罗某在诉状中提供的被告夏某户籍所在地地址,原告表示被告已没有在该地居住、生活。后罗某向本院提供了常德市鼎城区江南大院**栋*单元60*室的地址,但均没有向被告成功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后本院多次与原告罗某电话联系,但罗某拒绝接听法院电话。由于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现住址,故本院无法通过直接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且原告夏某也未向本院提交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的证明,来证实被告现已下落不明,致使本院亦无法以刊登公告的方式向被告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