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少民终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潘晓亮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潘某甲,王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少民终字第2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负责人:吕成道,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丽华,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志雄,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某甲,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来县。法定代理人:潘某乙,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来县。法定代理人:陈某甲,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来县。原审被告:王梅,身份证住址广州市天河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4)穗天法少民初字第1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提起上诉后,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本案上诉费。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本案上诉费,视为其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撤回上诉,本案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雪生审判员 张 姝审判员 赵剑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聪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