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雁执字第008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袁鑫与陕西嘉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金鼎购物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鑫,陕西嘉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金鼎购物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执字第00803-2号申请执行人袁鑫。被执行人陕西嘉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陕西金鼎购物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袁鑫与被执行人陕西嘉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陕西金鼎购物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6月25日作出的(2014)雁民初字第035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袁鑫于2014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雁民初字第0355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并未按期履行。嗣后,本院通过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等数家金融机构依法查询了两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情况,经查明被执行人陕西嘉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建设银行西安西八里村支行有开户,存款余额为5248.98元,但是该账户已被本院在另案执行中冻结,冻结金额为4124862元,故本案轮候冻结了该账户。被执行人陕西金鼎购物有限公司在西安银行八里村支行有开户,但无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亦冻结了该账户。对于两被执行人主动申报的在长安信合北塬分社和中信银行长安路支行的银行账户,经本院核实亦无存款可供执行。同时,本院也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执行指挥中心提交了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查询请求,经反馈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西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西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和车辆情况,经查明两被执行人名下均无房产登记,但被执行人陕西金鼎购物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一辆梅赛德斯奔驰小型汽车(车牌号码:陕A·QZ9**),本院遂于2015年8月6日通过西安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依法查封了该部车的档案信息,因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采取处分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也查阅了两被执行人的工商信息,但尚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财产线索。嗣后,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陕西金鼎购物有限公司和被执行人陕西嘉亨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已将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信用惩戒。本案执行标的191003.10元,申请执行人未受偿191003.10元。综上所述,该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雁执字第00803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可供执行,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闫伟忠代理审判员 文丛达代理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杨沛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