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执字第1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欧学锋与杨恒义、甘丽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欧学锋,杨恒义,甘丽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598号申请执行人欧学锋。被执行人杨恒义。被执行人甘丽佳。欧学锋与杨恒义、甘丽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5)青民一初字第9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位于青秀区厢竹大道33号9号楼2单元1806号房系被执行人甘丽佳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甘丽佳名下位于青秀区厢竹大道33号9号楼2单元1806号房。二、查封期限为叁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审 判 长 刘 昌 吴审 判 员 莫 沙 子代理审判员 欧阳鹏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朱 宣 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