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刑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伍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珠斗法刑初字第554号公诉机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伍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公民身份号码××××××。因本案于2015年3月25日被取保候审。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以珠斗检公诉科刑诉(2015)4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13日5时许,被害人赵某驾驶摩托车持菜刀前往珠海市斗门区斗门镇小赤坎乌石村一块甘蔗地偷砍被告人伍某种植的甘蔗。被被告人伍某发现后,被害人赵某当即逃跑。被告人伍某随即持一把长刀追赶,并喊来在附近居住的村民余某一起堵截赵某。后来,被告人伍某在被害人赵某停放摩托车的地方将其拦下,并用长刀刀背将其右小腿打伤。经鉴定,被害人赵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15年3月17日,被告人伍某向被害人赵某赔偿人民币8000元,同日,双方签订刑事和解协议书,被害人赵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伍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伍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常住人口个人信息表,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被告人伍某指认现场的照片,现场照片,执勤经过,证人钟某、刘某、余某的证言,被害人赵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被告人伍某的供述,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伍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1.被告人伍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2.被告人伍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积极赔偿被害人赵某的经济损失,取得其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被害人赵某对本案的发生有过错,可酌情对被告人伍某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伍某犯罪的情节,结合其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伍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长刀一把,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邝占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梁国锋附:裁判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