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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廊执恢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文安县凯信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廊坊盛泰电器有限公司、文安县盛泰超市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安县凯信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廊坊盛泰电器有限公司,文安县盛泰超市有限公司,蔡卫昌,张变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廊执恢字第2号申请执行人文安县凯信科技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文安县东环路一中对过。法定代表人刘凤芝,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廊坊盛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开发区山特维克道6号。法定代表人蔡卫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文安县盛泰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文安县新开路新开南里。法定代表人张变菊,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蔡卫昌。被执行人张变菊。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的(2013)廊民三初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5年7月27��依法立案恢复执行。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还款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00万元,如存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相同价值的财产。二、冻结金融机构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蒙 鲜审判员 王东山审判员 秦桂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卢雅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