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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邯市刑执字第4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海金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海金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刑执字第440号罪犯张海金。现在河北省邯郸监狱服刑。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1日作出(2010)邯峰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张海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8年9月2日起至2018年9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宣判后,张海金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9月8日作出(2010)邯市刑终字第183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张海金撤回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2013)邯市刑执字第41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现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邯郸监狱(2015)冀邯狱减字第448号提请减刑建议提出,罪犯张海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2015)邯市检意第445号检察意见认为,罪犯张海金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海金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受到记功四次,表扬二次,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的奖励。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提请罪犯减刑审核评议表、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生效的裁判文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三课”成绩鉴定表、该犯悔罪书及监区干警证言、罪犯证言等材料。以上证据,均经查证属实,据以作为对罪犯张海金减刑一案定案的依据。本院认为,罪犯张海金自服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综合考虑该犯实施犯罪的具体情节及原判刑罚情况,对其减刑应酌情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海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自2008年9月2日起至2015年9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申 强审 判 员  王树勋代理审判员  郑佳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