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新法太民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郭楚林与吴华志、何金耀、侯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楚林,吴华志,何金耀,侯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新法太民初字第295号原告:郭楚林,男,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被告:吴华志,男,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被告:何金耀,男,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被告:侯少华,女,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楚林诉被告吴志华、何金耀、侯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楚林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楚林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并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楚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郭楚林负担。审判员 陈健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俊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