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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新法太民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郭楚林与吴华志、何金耀、侯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楚林,吴华志,何金耀,侯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新法太民初字第295号原告:郭楚林,男,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被告:吴华志,男,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被告:何金耀,男,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被告:侯少华,女,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楚林诉被告吴志华、何金耀、侯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楚林于2014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楚林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并无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楚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5元,由原告郭楚林负担。审判员  陈健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张俊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