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法执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黄正马与黄明盆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正马,黄明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法执字第235号申请执行人:黄正马,被执行人:黄明盆,本院在执行黄正马申请执行黄明盆损害赔偿纠纷一案,2015年4月30日,申请执行人黄正马依据已生效的(2012)阳民一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赔偿款5220元,案件受理费50元,鉴定费50元,执行费50元,共计5390元。经调查,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2015)阳法执字第23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2012)阳民一初字第13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 敏审判员 梁园堂审判员 陆朝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覃琛翔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