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肇德法民一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08
案件名称
德庆县雅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徐文海、何妍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庆县雅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徐文海,何妍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肇德法民一初字第199号原告:德庆县雅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德庆县。组织机构代码:74999533-7。法定代表人:李伟泉,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告:徐文海,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公民身份号码:×××0019。被告:何妍婷,女,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公民身份号码:×××0021。原告德庆县雅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徐文海、何妍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覃治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德庆县雅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伟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于2012年3月1日向原告购买位于德庆县德城镇雅怡花园东区A幢商铺1-11卡,价款454.206万元,约定在2012年5月31日前付清款,逾期按月息2%计算利息,超期30日按总价款2%计算违约金,双方并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合同订立后,被告支付了购房款200万元,原告将商铺过户并交付给被告。2012年4月1日,被告徐文海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载明尚欠原告购房款254.206万元,于2012年10月31日前付完,未付房款前按月支付3000元。至2012年10月31日前未付清按月支付4500元给原告,至2013年3月31日仍未付清的按原合同约定履行。后经法院调解,被告于2013年5月30日支付了137万元,尚欠117.081万元。后经原告多次催款,被告于2013年底前分多次又偿还了40万元,至今尚欠购房款77.081万元和利息36.96万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判令被告清偿购房款77.081万元;2、判令被告清偿尚欠利息36.96万元(从2013年4月1日按约定的月息2%计算)给原告;3、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于2015年6月28日向两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但两被告无正当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诉讼中,原告举证如下:1、欠条一份,证明被告确认欠原告购房款的事实及欠款利息计算的约定;2、调解协议,证明经调解双方就欠款曾达成协议。经过庭审出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经审查,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本案存在关联性,具有证明效力,本院认定。经审理查明:被告徐文海于2012年3月1日向原告购买位于德庆县德城镇雅怡花园东区A幢1-11卡商铺,总价款454.206万元,双方订立的合同约定购房款分期付款(但实际未订明具体付款时间)。逾期付款违约责任中约定,逾期在15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和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2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经出卖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六的违约金。2012年4月1日,被告徐文海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欠据载明其尚欠原告购房款254.206万元,承诺于同年10月31日前付完余下购房款。在未付清购房款前,未付部分按月支付利息3000元,至2012年10月31日仍未付清时按每月利息4500元支付给原告,至2013年3月31日仍未付清的按原合同约定履行。之后,被告徐文海又支付了137万元。2013年5月30日,经诉前调解,被告徐文海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协议载明:被告徐文海确认尚欠原告购房款117.081万元(含计到2013年6月15日的利息33750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定于2013年6月15日前支付给原告,逾期以德庆县德城镇小拇指汽车涂漆维修中心及徐文海、何妍婷汽车等财产作抵押。事后被告何文海仅支付了40万元,至今尚欠原告价款77.081元。原告催收未果,遂于2015年5月14日诉至本院。同时查明,被告徐文海与被告何妍婷于2007年9月20日登记结婚,上述债务发生于夫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本案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原告主张被告尚欠其购房款77.081万元,并提供了被告所立欠据、双方诉前达成的协议及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为依据,证据充分、确实,本院确认。被告徐文海与被告何妍婷为夫妻关系,其所欠原告的债务发生于夫妻存续期间,且购房行为是为了夫妻家庭生产经营,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请求被告徐文海、被告何妍婷共同清偿尚欠购房价款的诉讼请求,理据充分,本院支持。对于原告的利息请求,被告在立欠据时虽约定了利息支付标准,但原、被告双方于2013年5月30日签订调解协议时又重新明确了计至2013年6月15日止利息为33750元,双方并已将欠款利息并入欠款总额,故欠款利息应从2013年6月16日起按日万分之六计算。原告请求从2013年4月1日按月息2%计算欠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三款,《中华民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文海、被告何妍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德庆县雅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清偿欠款77.081万元;二、被告徐文海、被告何妍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德庆县雅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从2013年6月16日起按欠款金额77.081万元的日万分之六计算至判决确定清偿期限届满日);三、驳回原告德庆县雅怡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531.85元,由被告徐文海、被告何妍婷共同负担,(当事人负担的诉讼费用,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覃治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龙劲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