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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24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原告丁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2463号原告:丁某某,女,195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城关镇御园社区逍遥北路95号,身份证号342125195806040227。委托代理人:莫永红,安徽贾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闫某某,男,1949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342125194902120230。委托代理人:梁长涛,男,汉族,住蒙城县黄海队庄子大道7号302室,身份证号码34212519661001921X。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与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方蕴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慧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