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初字第029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李超兵与被告西安怡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超兵,西安怡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初字第02997号原告李超兵,男,1976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西安怡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何煜,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超兵与被告西安怡康医药连锁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超兵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超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超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莉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赵 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