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江法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被告人黄某洪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梅江法刑初字第201号公诉机关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洪。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区检诉刑诉(2015)1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洪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认为符合法定的开庭条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洪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31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洪来到梅江区江南丽都路宽记排档侧巷子内,将巷子内停放的一辆没油的红色男装森科摩托车(折值人民币2385元)推出巷子后,灌进汽油发动后将摩托车偷走。案发后,该车被追回并发还给失主。对于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和宣读了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洪无视国家法律,采用秘密手段,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现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某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犯罪事实有异议,对量刑建议无意见,辩称没有参与盗窃。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31日凌晨,被告人黄某洪来到梅江区江南丽都路宽记排档侧巷子内,看到停车坪放有一部高头摩托车,未上防盗锁,就将这辆巷子内停放的没油的红色男装森科摩托车(折值人民币2385元)推出巷子,当时摩托车没油,被告人黄某洪遂从其它车上偷漏了一罐汽油,灌进汽油发动后将摩托车偷走。案发后,该车被追回并发还给失主。上述犯罪事实认定的依据,公安卷有:1、被告人黄某洪供述与辩解,证实2015年5月31日凌晨,兴宁人刘某峰让其去推一部摩托车,其走路来到江南丽都路宽记排档侧巷子内,在巷子内看到兴宁人讲的那部车,其就把车推到巷子口,并打电话问兴宁人到了没,后来兴宁人就骑着一部摩托车过来,他让其骑到江北东厢市场附近,其便去打火,车没有油,其就从地上捡了一个瓶子,从其他摩托车上漏了一些油装进摩托车内,之后打着火跟兴宁人一起来到东厢市场。把车给了兴宁人刘某峰的事实。2、被害人王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5月31日,其把借其朋友的一辆红色男装二轮摩托车停放在梅州市梅江区江南丽都路宽记排档后面,因摩托车坏了,没有上锁,被人偷走了的事实。3、证人刘某峰、赖某添的陈述,证实黄某洪说卖一部朋友的摩托车给其,其便过去客都大酒店对面建设银行边,黄某洪在那里等其,过去后,看摩托车没有撬痕,就叫黄某洪骑着一起过去拿钱,后打不着火,黄某洪拿了一个空瓶子,装了一罐油倒进去后打着火,其向赖某添借了250元给黄某洪买了这部车。4、辨认笔录,被告人黄某洪对作案地点及监控视频截图的辨认,刘某峰对监控视频的辨认,王某对摩托车的辨认。5、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红色森科牌高头摩托车已扣押并发还经被害人。6、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黄某洪于2015年5月31日晚在梅江区丽都路客都大酒店对面被抓获的。7、黄某洪的户籍证明,证实黄某洪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人。8、刘某峰与黄某洪的电话通话清单。与刘某峰的证言相印证。9、刑事判决书、前科查询,证实被告人黄某洪曾多次犯罪被判刑,是累犯。10、鉴定意见,证实红色男装高头森科牌摩托车折值人民币2385元。上述证据,通过开庭出示、辨认、质证,查证属实,作为定案的根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洪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洪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黄某洪辩称没有参与盗窃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有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黄某洪参与盗窃的事实,故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黄某洪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黄某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的量刑建议,量刑适当,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上缴国库。(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31日起至2016年5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陈冰萍审判员 张锦模审判员 徐君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红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