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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09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重庆渝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江荣昌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渝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江荣昌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三中法民终字第0097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渝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工农路244号,组织机构代码20865018-4。法定代表人墙博,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江荣昌,男,195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沙坪坝区。上诉人重庆渝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荣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2015)垫法民初字第007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渝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重庆渝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重庆渝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重庆渝翔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余云中代理审判员  高 鹏代理审判员  蔡 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余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