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2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张福军与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广通运输队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福军,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广通运输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2765号原告:张福军,个体。委托代理人:周芳逸,河北兴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广通运输队。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南大港二分区西北大队。负责人:杨敬,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福军与被告沧州市南大港管理区广通运输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福军于2015年8月10日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福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张福军承担。审判员 魏云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刘玉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