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罗民初字第16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乔善乡古金村白圭村民小组与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乔善乡古金村民委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乔善乡古金村白圭村民小组,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乔善乡古金村民委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罗民初字第165号原告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乔善乡古金村白圭村民小组。负责人张谢刚,系该村民小组长。委托代理人梁玉桥,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法律事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乔善乡古金村民委。负责人潘敦和,系该村民委主任。委托代理人莫有红,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乔善乡古金村白圭村民小组诉被告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乔善乡古金村民委合同纠纷一案中,���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乔善乡古金村白圭村民小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乔善乡古金村白圭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664元,减半收取6332元,由原告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乔善乡古金村白圭村民小组负担。审 判 长  段志海审 判 员  梅昌雄人民陪审员  吴启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银帮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