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洛龙民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李锐与张振华、王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锐,张振华,王卫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洛龙民初字第319号原告:李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董进果,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振华,男,汉族。被告:王卫国,男,汉族。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巧利,北京市博人律师事务所洛阳分所律师。原告李锐诉被告张振华、王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被告张振华为洛阳市昊宇商贸有限公司、洛阳一号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王卫国为上述两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现洛阳市昊宇商贸有限公司、洛阳一号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合议庭评议,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541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唯颖审 判 员 :高妙婕代审判员 :曹艳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晋朋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