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一初字第112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1126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委托代理人洪祥书,自贡市自流井区红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某,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30元,由原告杨某某全额承担。审判员 宋 峄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智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