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修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王玉洪与杨应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修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洪,杨应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修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洪,农民。委托代理人曾祥友,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应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修民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王玉洪申请执行杨应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杨应得应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案款20937.88元,并承担申请执行费214元的义务,被执行人杨应得至今尚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应得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洪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修执字第9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登林审 判 员 彭金畅代理审判员 李建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吴大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