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新民初字第07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苏新疆与许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新疆,许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5)皋新民初字第0718号原告苏新疆。委托代理人孙庆成。被告许波。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公司,住所地如皋市如城街道惠政西路999号广益大厦三楼。负责人杭克家,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小云、吴媛媛。原告苏新疆与被告许波、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新疆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许波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公司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苏新疆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新疆撤回对被告许波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市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费200元由原告苏新疆负担。审判员 尹建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蒋楠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