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烟牟执字第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孙传庆与林庆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传庆,林庆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烟牟执字第822号申请执行人孙传庆,城镇居民。被执行人林庆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牟民三初字第25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烟台市牟金矿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林庆福在3日内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林庆福银行存款61500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帐号:06×××9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德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史展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