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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非执字第2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马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磨某、黄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马非执字第25-1号申请执行人马山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马山县白山镇银峰大道。法定代表人徐某,局长。被执行人磨某,农民。被执行人黄某,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马行他字第26号行政裁定书,于2015年6月24日向被执行人磨某、黄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磨某、黄某立即履行申请执行人作出马卫计征决(2014)第11-0436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确定征收社会抚养费26058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磨某、黄某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磨某开设在马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为13×××67的存款6200元至本院银行账号;二、划拨被执行人磨某开设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马山县支行账号为60×××76的存款2600元至本院银行账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蓝耀福审 判 员  覃美琼人民陪审员  黄钟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正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