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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民二终字第002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舒城飞龙客运有限公司与孟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舒城飞龙客运有限公司,孟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八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二终字第0027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舒城飞龙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春能,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昇。上诉人舒城飞龙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飞龙客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孟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20日作出的(2015)舒民二初字第007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飞龙客运公司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法人,其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孟昇,孟昇依法应诉,且未提出主体不适格之抗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本案符合起诉条件。至于孟昇是否系履行职务行为、飞龙客运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属实体审理范围。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2015)舒民二初字第00712号民事裁定;二、指令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张德兵代理审判员  卢文乐代理审判员  王 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刘 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7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