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庄儒进与施广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儒进,施广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664号原告:庄儒进,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委托代理人:熊飞,广东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广乐,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儒进诉被告施广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儒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公告费500元,均由原告庄儒进负担。审 判 长 陈绍基审 判 员 何晖辉代理审判员 陈轩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何佳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