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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庄儒进与施广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儒进,施广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穗天法金民初字第2664号原告:庄儒进,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委托代理人:熊飞,广东明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施广乐,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庄儒进诉被告施广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儒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公告费500元,均由原告庄儒进负担。审 判 长  陈绍基审 判 员  何晖辉代理审判员  陈轩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何佳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