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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孟执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汪某、田某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村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某,田某,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孟执字第199号申请执行人汪某,男,1973年3月21日出生,住所地孟村县,联系方式。被执行人田某,女,1958年9月17日出生,住所地被执行人左某,男,1961年2月24日出生,住所地孟村县汪某申请田某、左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孟民初字第1348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汪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孟村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孟民初字第1348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兴明审 判 员  吴玉超代理审判员  刘英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立营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六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