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1-12
案件名称
商建与陈宝柱出租车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建,陈宝柱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789号原告商建,男,197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住保定市南市区。委托代理人刘洪章、张立,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宝柱,男,196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出租汽车经营者,住保定市北市区。委托代理人崔志宏、蔺如卫,河北颜湘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出租车运输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商建诉被告陈宝柱出租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商建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商建负担。审判员 赵晓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宋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