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赣海民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海民初字第627号原告李某,居民。委托代理人王艳,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居民。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王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邱孟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李立珉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