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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执字第005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安徽繁昌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马涛、徐露露借贷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繁昌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马涛,徐露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繁执字第0051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安徽繁昌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芜湖市繁昌县。组织机构代码:55630187-X。被执行人:马涛,男,1990年2月4日出生,住芜湖市繁昌县。被执行人:徐露露,女,1990提6月26日出生,住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在执行安徽繁昌建信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马涛、徐露露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对抵押房产进行了拍卖,但无人竟标,申请执行人未申请流拍财产抵债,其他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全灿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徐世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李忠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