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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濮民初字第1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程某某与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雅慧,尹金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濮民初字第1239号原告程雅慧,女,199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濮阳县梁庄乡东木楼村。身份证号码:4109281990********。委托代理人刘香菊,女,195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濮阳县梁庄乡东木楼村,系原告之母。身份证号码:4109281955********。委托代理人谷明锋,河南容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金,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濮阳县梁庄乡尹窑村。身份证号码:4109281987********。委托代理人翟志锋,男,濮阳县城关镇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程雅慧诉被告尹金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21日起诉来院,本院当日受理,同年8月5日由濮阳县人民法院审判员张忠伟、马书广,人民陪审员张培庚依法组成合议庭,审判员张忠伟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11月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当年农历腊月二十八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典礼,并开始同居生活。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姻基础较差,被告婚后对原告非打即骂,或实施冷暴力。2014年6月11日,原告离开被告家,二人分居至今。被告的行为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望法院判决离婚。被告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且为了婚生女儿尹梦涵的健康成长,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相识,于2011年11月1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并于当年农历腊月二十八按照农村风俗举行结婚典礼,并开始同居生活。婚后初期,二人感情尚可,并于2012年10月婚生一女,取名尹梦涵。婚生女儿尹梦涵在出生后三个月左右被确诊为先天性癫痫病,现随被告共同生活。原、被告于2014年6月11日再次因家务琐事发生争执,原告遂离开被告处,至今未归。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婚前有一定的了解时间,并互有好感,说明二人具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一女,建立起了较���的夫妻感情。原、被告虽因家务琐事发生过争执,但不能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婚生女儿尹梦涵不仅年幼,而且患有疾病,更加需要父母的贴心照顾,故对原告离婚诉求,本院不予支持。况且被告不同意离婚,所以只要原、被告双方今后的生活中,注重加强彼此之间的沟通、交流,相互理解,和好有望。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程雅慧与被告尹金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程雅慧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忠伟审 判 员  马书广人民陪审员  张培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国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