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宝民二初字第0018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0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陈帮银与被告荆门市东宝区牌楼镇长岗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一审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帮银,荆门市东宝区牌楼镇长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东宝民二初字第00185号原告陈帮银。委托代理人陈玉金,荆门市东宝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荆门市东宝区牌楼镇长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周宗权,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帮银与被告荆门市东宝区牌楼镇长岗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帮银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帮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帮银撤回对被告荆门市东宝区牌楼镇长岗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30元,本院免予收取。审判员 鲁儒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书记员 王 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