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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法执字第6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0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内蒙古万盛隆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市万盛保温泡沫板厂,张国良,李慧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法执字第639-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负责人韩啸鸣,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内蒙古万盛隆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良,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万盛保温泡沫板厂。经营人:张国良,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国良。被执行人李慧琴。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彦淖尔分行申请执行内蒙古万盛隆彩钢钢结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巴彦淖尔市万盛保温泡沫板厂、张国良、李慧琴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本案已进入拍卖房屋及土地使用权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平安公证处作出的(2013)巴平证内字第803号公证债权文书及(2015)巴平证执字第1号执行证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董 弘执行员 王 枫执行员 王世平二〇一五年八月一日书记员 刘 宇